赣发改商价字[2009]159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目前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或只制定了代表品规格价格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我委按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差比价计算办法,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今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价格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注明了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的药品为原研制、专利或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药品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价格不在本通知中下达,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