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价格公开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够

2009-08-28 10:32:24    来源:  作者:

  卫生部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这七类信息分别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就医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公开医疗价格不仅是医院的责任

  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个文件日前出台后,卫生部24日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8月25日《新京报》)

  显而易见,该办法要求医院公布的七类信息中,医疗价格公开最为引人关注。这是新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理应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然而,医疗价格公开能在多大程度上顺应民意还是一个问号。其实,近几年来,各地卫生主管部门都高度重视医疗价格公开,几乎每个医疗机构都有专门的医疗价格公开信息栏,既有药品、化验检查方面的价格公示,也有常见病的医疗成本。但在笔者看来,这些医疗价格信息的公开,对公众而言意义有限。

  首先是患者只能看到价格公示,却看不到成本信息。患者由于不知道成本,所以无法判断价格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价格公示只满足了患者的部分知情权,并没有满足患者的全部知情权。这种患者与医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加剧患者的看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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