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价商字[2009]304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130种补充剂型规格品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注射剂不区别预充、预灌式等包装材料,按已公布同含量规格品价格执行。
三、国家发改委及省物价局此前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不执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政策的医疗机构可暂按原规定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价格于2009年12月25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附表:1、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补部分)
2、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增补部分)
temp_09122315438871.xls(两个表在同一文件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