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医院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于疾病治疗的书面文件,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意义。处方必须有执业医师的亲笔签名以示负责。医师处方也是药师审核合理用药、调配发药的唯一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电子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建议(致卫生部)
2007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医生开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院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限制处方外流;采用电子处方时应同时提供纸质处方。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办法》规定处方要看得懂、拿得走。患者持医院处方到零售药店买药,尽管医院收入可能会因此减少,但公众的用药选择权益得到了保障。
虽然电子处方新规已经出台实施,但实际推行情况却不理想。据《京华时报》报道:2008年3月18日至3月20日,该报记者历时三天,奔波了5家三甲医院和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没有得到一张记者所要求开具的外购处方。《人民网》2009年4月曾披露潍坊部分医院不给患者提供纸质处方,患者在看病时根本不知道医生到底给自己开了哪种药物,“到药店内买便宜药”的想法几乎落空。
上述类似的现象在全国其它地区也经常出现。最近,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其门店经营所在地的14个省市73个城市的新医改政策制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放消费者调查问卷3760份。根据统计资料,调查走访的116家医疗机构中,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占比近88%,但仅有30家应患者要求提供了纸质处方。从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消费者认为处方最大的问题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了电子处方后,一些医生不重视病历书写,字迹潦草,患者、药店药师无从辨认;二是医院凭电子处方开方、结算费用,医生到底开了哪些药,有没有自费药,药价是多少,患者不清楚;三是医院千方百计阻止处方外流,患者难以到零售药店买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侵害了患者用药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一些医疗机构在数字化医院建设过程片面理解“无纸化”,将电子处方功利化,电子处方逐步演变成医院控制处方外流、垄断处方药销售、增加药费收入的工具,这与国家大力倡导的医疗卫生信息化管理的初衷相违背,既不符合新医改的“切断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状况,实行医药分开”的指导思想,又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购药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