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布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技术指导原则

2024-02-02 13:12:18    来源:医药慧  作者: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技术指导原则》。西藏药监局表示,在西藏自治区内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本技术指导原则,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电子处方服务。

文件显示,电子处方仅适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开具。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电子处方。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电子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签章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技术指导原则》具体内容为:

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运用“互联网+”模式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管理,确保电子处方真实可追溯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的通过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和管理,促使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的相关规定,运用“互联网+”,完善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服务机制,杜绝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行为,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积极回应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安全合理用药问题。

二、适用范围西藏自治区辖区内提供电子处方服务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和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实施远程开方服务的均应当遵守本技术指导原则。电子处方适用人群和疾病范围:仅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开具。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电子处方。

三、电子处方的相关规定

(一)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和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应当至少为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互联网医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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