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消息:昨天上午,市物价局相关部门通报了7月以来对我市社区医疗机构检查情况,并披露了在检查过程中我市社区医疗机构四大典型问题。进入7月以来,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工作组利用近两星期的时间,对市区100多家社区医疗机构进行了集中检查,其中包括社区医院、私人诊所和卫生服务站。检查情况总体良好,但一些社区医疗机构也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问题一 不少个体诊所药品包装盒上不标价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检查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7月初,为了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促进社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法的价格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单位药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检查分局各检查小组对我市100多家社区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少个体诊所根本没有使用药品标价签。
据介绍,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这些医疗单位,药品明码标价的方式主要有:药品专用标价签、商品标价签、药品价目表。即社区医疗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时,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采用不同的标价方式:使用柜台展示药品的,可采用商品标价签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并做到一货一签、一签一价、货签对位;不使用柜台或柜台不能展示全部药品的,应当采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在药品的包装上标明价格;静脉滴注所使用的注射液、按支
销售的各类针剂、各类分装药品、中草药等,应当使用药品价目表,并标明“药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但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一些诊所对此类标价行为做的相当“粗糙”,药品包装盒上根本没有标价,还有一些诊所价目表公示的药品十分有限,一些基本服务费用也没有明确标示。
针对此类情况,物价部门责令这些单位限期整改。
问题二 处方单上只标总费用,单项费用不明晰
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一些医疗单位在看病处方上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处方上药品字迹龙飞凤舞,而且每个药品后面没有价格标示,只是在处方后面有个总账金额,但总账金额是由哪些费用组成的,有些医疗单位开处方的医生都很难分清。
检查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抽查广陵区某乡医院处方时,检查人员对一张处方总账金额感到怀疑,处方上仅仅有左氧氟沙星等三种药加一项服务收费四项内容,但总账金额却高达250元。检查人员请开处方的医生现场把每种药品的价格列出来,按照医生自己计算的金额相加,再加上服务费用,金额一共也只有229.5元。为什么229.5元费用直接收250元,开处方的医生自己也无法解释。
据介绍,此类情况在其他医院也存在,物价部门限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问题三 最高限价药品降价不到位
近几年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共有数以万计的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我市各家大型医院和医药公司执行得相当好,按照规定降价,市民购药享受到了很大的实惠。但此次物价部门对市区100多家社区医疗机构进行了集中检查,发现一些医疗机构单位没有及时实行最高零售价,一些药品价格仍出现虚高的现状。
在市区某私人诊所,检查工作人员发现,地奥心血康胶囊(胶囊剂 0.1g×20粒)卖到10元,感冒灵胶囊(胶囊剂 500mg×24粒)价格卖到20元,但根据今年上半年省物价局通知,这两种药品已经分别实行最高零售价7.5元和18元。
针对此类情况,物价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所有的药品零售价格都必须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可以“就低”,但不能“就高”。
问题四 个别非盈利型医院药品没有执行招标价
在这次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也发现我市的个别非盈利型医院药品没有执行政府招标指导价。
检查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我市药品价格都是根据招标而定的,但非盈利型医院药品的价格要低于普通医院。举个简单例子,一盒普通感冒药,招标价格可能是6元,普通医院执行的最高零售价可能为10元,但非盈利型医院执行的最高零售价很可能只有8元。
在检查过程中,个别非盈利型医院并没有执行该类医院的招标指导价,而是擅自提高到和普通医院一样的价格,
检查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非盈利型医院收费必须按照物价局的规定,非盈利型医院收益不是主要用于分红,而是要用于医院发展的,其价格应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指导价,不可擅自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