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和处置工作。
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因情形复杂确需延长核查处置期限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反馈处置进度,并申请延期。已核准延期的,应当每隔20个工作日反馈一次处置进度,直至办结。对核查处置时限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反馈处置结果。鼓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积极将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核查处置情况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监测、交流、协作处置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线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经核查,违法违规线索涉及的供货方、购买使用方、第三方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其他电子商务提供者等超出本行政管辖区域,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涉及电子商务、广告、反不正当竞争、违禁品寄递、医疗服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领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