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发〔2011〕189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在进行价格调查、区域协调、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部分省管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1的规定执行,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入的剂型和规格,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申报价格,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公布。
四、各市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上述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化学药品)
11112215447417.rar
2、部分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成药)
11112215469353.rar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