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会所未按规定销售化妆品案。2023年3月,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新县某养生会所不能提供店内所售产品的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等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永新县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口所张贴有“降低癌变”等内容的广告牌,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与该广告相对应的产品“POlane朴晶多肽调理液”的功效证明文件和进货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且未按规定销售化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