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人反映其在微商购买的“免疫球蛋白”涉嫌为假药的举报事项,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经厂家所在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查明,涉案药品不是标识生产厂家所生产。
收到线索后,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是引导举报人保存好涉案药品,向举报人了解涉案药品相关情况,二是引导举报人保存好与涉案药品销售者电话、微信号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并留存好销售者姓名、涉案药品交易场所等证据;三是引导举报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四是立刻和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雁塔派出所对接,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2023年2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举报人提供的从黄某志处以微信交易方式购买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送样至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药品注册标准YBS00882021要求。经向涉案“免疫球蛋白”标识生产厂家所在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查明,涉案药品不是标识生产厂家所生产。2023年4月26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回复,认定上述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药品为假药,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黄某志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5日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