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公布了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73号
案件名称: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81321999553
法定代表人姓名:章珊珊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生产章华橄榄精油弹力素(凝水保湿型)(批号:038307D1)1349瓶,其中不包含留样及成品检验的产品数量。其成分与新备案凭证(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3686)中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但上述化妆品标签标示为原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011304。2023年4月3日,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上市销售给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5元/瓶。2023年4月15日,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共计召回章华橄榄精油弹力素(凝水保湿)(批号:038307D1)1340瓶,另有9瓶已销售至消费者,无法召回。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对召回的上述1340瓶化妆品重新贴标,标签标示为新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3686,留样4瓶。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1336瓶章华橄榄精油弹力素(凝水保湿)(批号:038307D1)再次销售给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此当事人共计对外销售标签与实际不符的章华橄榄精油弹力素(凝水保湿)(批号:038307D1)1349瓶。当事人召回的化妆品货款与再次销售的化妆品货款按照人民币3.5元/瓶进行抵扣。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