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2009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店,其销售营业额有不同的要求:经营中药的零售药店日均2000元以上,经营综合药品的零售药店日均4000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直营的零售药店日均10000元以上。
2010年2月18日,新出台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有了距离限制:凡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有500米距离的限制。上海的规定 “同一条街只能设一家医保定点药店”。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则早就规定,现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1000米范围内不新增定点。
投资其他软硬件:电脑一台、刷卡机一台、打印机一台、专用软件一套,大约需要9000多元;
每月向电信局缴纳一定金额的医保网络运行费。各地缴纳的标准不一。各地还对医保定点店进行分级考核、公开招标等限制措施。
3、管理制度上的限制
药店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作为社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并非行政部门,其同零售药店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 既然是合同关系,协议的内容就应该由双方协商制定。但现实却是,药店的声音很小,即使是行业协会,其力量依然太弱。有些根本不敢告,搞一次就会长期得不到资格或被死死盯住进行监管。也有地方告民政部门,但作用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