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充规则
1.价格填报。企业填报价格信息应为同通用名剂型下所有规格、包装最小制剂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质量层次不同规格产品,按单位可比价取最低值)。
2.价格信息采集。本次联动未挂网药品价格采集交易信息的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2023年度价格联动至2024年9月30日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挂网(交易)价格纳入此次联动价格采集范围。外省明确的集采中选价格、医保支付限价、企业自主报价不纳入采集范围。
3.挂网省份数界定。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挂网省份数可以合并计算;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剂型不同规格药品,挂网省份数不合并计算。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暂不新增中成药挂网。因第一批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联动正在实施,湖北省牵头的省际联盟中成药集采接续和新批次全国中成药联采即将实施,本次联动暂不新增中成药联动挂网。
(二)不同销售渠道价格信息填报。为进一步掌握不同销售渠道药品价格信息,此次联动中新增挂网的产品,需按附件内容填报本企业同通用名剂型产品不同规格最小制剂在全国的主要线上交易平台(指手机APP“京东健康”、“好医生”、“美团”、“支付宝”。不含各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和我省线下零售药店的平均价格(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该价格仅为联动价格信息参考,不直接采用)。
(三)申投诉要求和处理。相关企业提出申诉、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被投诉企业需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则默认投诉成立。凡恶意投诉、举证不实,或以独占市场为目的排挤其他公平竞争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3号)纳入信用评价。
(四)价格纠偏工作。本次联动后,将按照“过评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未过评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可比价不高于过评药品”原则对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质量层次挂网药品价格进行梳理,并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下挂网价格差异较大药品(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单位可比价超1.8倍,中成药日均费用超3倍)进行价格纠偏,具体纠偏方案另行制定。
(五)基层采购清单调整工作。年度联动结束后,按照《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6号),明确挂网药品价格采集时间,按程序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省医保局将在年度药品价格联动后,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挂网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挂网药品外省价格信息,重点加强对我省挂网价格较高、采购量较大药品的监测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医保经办结算业务数据比对分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的监督监管,发现采购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药品联动挂网工作,及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验,协助省医保局做好信息公示和申投诉处理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使用主体,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选择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药品。要合理控制药品采购库存,暂停挂网或撤网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且15日内完成前期采购库存消化,坚决杜绝突击采购囤货行为。
(四)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招采管理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药品基础信息,避免因基础信息不完善影响申报工作。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联动价格信息的药品,视为放弃联动。要诚实守信,如实填报价格信息,当挂网药品(指同企业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同规格产品,不同包装数取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最低值)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交易)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交易)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在我省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申请调整,若虚报、瞒报和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价格下调的,一经核实,纳入信用评价,并暂停该产品两年内在我省的挂网申报。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临床供应和配送服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不能向我省医疗机构及时足额供货的,视情况纳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或取消在我省的挂网资格。
本通知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