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要求,结合落实2024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对我省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的22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价格基准,各地围绕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制定政府指导价。其中,在长部省属医院可按价格基准上浮10%;县域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价格基准下浮20%的标准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价格基准下浮15%的标准执行,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湖南省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附件1)。
(二)修订及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压疮护理”“床上洗发”等20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参照执行项目),详见(附件2)。修订“导尿”项目,删除计价说明“留置导尿第一次按规定标准计收,以后每日收2元;更换引流袋每次5元(含引流袋)”的表述(详见附件3)。
二、计价说明及使用说明
(一)分级护理。同一日内只可就高收取一种分级护理,分级护理含一般传染病护理,纳入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分级护理中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额外计费。不得同时收取新生儿护理与分级护理费用。当天转住院的,不得同时收取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费用。
(二)专科护理。重症监护护理,不可与分级护理同时收费,可以与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同时收费,重症监护护理不包含监测项目费用。患者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按“小时”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费用,转入普通病房后,当日可按“日”收取分级护理费用。早产儿护理不得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除项目有特殊规定不能同时收取外,专科护理可以与分级护理、专项护理同时收取。严密隔离护理条件、保护性隔离护理条件参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
(三)专项护理。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三项专项护理已包含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及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不得重复收取此三项费用。在为患者提供Ⅱ级护理或Ⅲ级护理时,同时提供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三项专项护理的,可按“次”据实收费。深静脉置管包括中心静脉导管(CVC)、经外周静脉置入的中心静脉导管(PICC)、输液港(PORT)等,外周静脉置管护理含在注射费价格构成中,不单独计费。
计价单位“管·日”指每日每管,即按照每日实际护理管路数量计费。
(四)免陪照护服务。“免陪照护服务”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护士或专业医疗护理员承担的相关生活照护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收费。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护理和I级护理患者。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的,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
(五)其他。“互联网+护理服务”不单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上门服务费+护理项目价格”的方式计费。“上门服务费”是指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上门服务费”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现有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