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满足基金预付条件的地区,要合理确定预付金基础规模,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核、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规范预付金管理流程,做好对账核算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与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做好衔接。可预留一定比例(不超过5%)作为质量保证金,结合考核评价情况在年度清算进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医保基金预算、核心要素核定结果、特例单议等支付机制运行结果、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方面,结合协议考核、考核评价、监测评估等结果,开展年度清算。按照规定时限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清算资金,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清算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确认,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对应由其承担的医疗费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落实数据公开、意见收集、特例单议、协商谈判等机制,减少年度清算压力,缩短清算周期。
第八章 审核核查
第二十八条 推进智能审核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医保数据筛查分析,完善随机抽查检查机制,提高日常审核核查能力,强化基金安全防控。
第二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推进按病种付费智能审核。对智能审核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进行核实,对初审通过的医疗费用进行随机抽查复审,对高套病种、分解住院、低标入院、推诿病人、转嫁住院费用等疑点问题开展核查。
第三十条 对审核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经办机构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畅通申诉渠道,按规定对违规费用予以拒付或追回。应当由医保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
第三十一条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支持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实现多方良性互动。
第九章 结余留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结余留用的具体办法。可以从按病种付费预算、按病种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记账金额、单个病例医疗费用与病组病种支付标准等方面,确定结余和超支的比例、分担比例、合理区间值等。做好实施前的数据模拟测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合理提供医疗服务获得结余,对其合理超支部分进行共担。
第十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开展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保障按病种付费可持续运行,保证参保人员受益水平,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提供医疗服务。可以单独评价,也可纳入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要明确考核方式、评分主体、评分标准,建立考核指标,提高指标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地方实际,将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结算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数据上传、医疗费用金额和人次变化、药品耗材集采、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基金监管等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可与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比例、基金预付、质量保证金拨付等年度清算内容挂钩。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争议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及时处理的原则。开展按病种付费争议处理,及时妥善解决工作开展、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