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甲类医保药全额报销

2010-12-07 22:43:00    来源:  作者: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甲类药品目录和乙类药品目录两部分组成。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广西保险药品费用给付新政:甲类药医保全额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本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同时明确规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

  此前,自治区人社厅组织医药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对2009年版《目录》进行了调整,增补了部分乙类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统筹地区对于各类药品应该如何给付?自治区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分类解释。

  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悉,对于未列入《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大输液),如果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对于列入《目录》的乙类药品品种,有新增剂型的,可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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