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高某因患骨肿瘤入住A医院,经医院检查认为系良性肿瘤,需从其母亲身上取得部分骨头接到高某身上。
7月14日,院方给高某进行“左股骨中下段肿瘤切除+植骨+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于9月27日又在A医院复诊发现病理切片显示肿瘤属恶性肿瘤,后转入省级B医院做了左腿上段截肢手术。但因手术时间过晚,恶性肿瘤已转移至肝脏,半年后高某死亡。
高某家属认为由于A医院的过错治疗行为才导致高某死亡,要求医院进行赔偿。而A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院方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来处理,院方不存在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高某家属遂于2005年初将A医院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高某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一是高某在A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二是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三是在B医院的病历及相关票据。院方则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一是医院在为高某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证据;二是医院为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