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八条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应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定,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检。
另外,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所以,法院对于医疗纠纷中未能尸检而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未能尸检的真正原因,明确医患双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