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个规定里,最引起社会注目的一条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加以通俗的解释,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举证说明自己清白,否则医院就有可能输掉官司。新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医患平等的司法理念,打破了医院强者优势的传统心理定式。
患者告医院为什么要医院拿证据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记者 朱 玉邹声文)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规定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