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证据的保存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及伤者伤情的重要证据。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按照以往的惯例,医疗机构不向伤病者及其家属提供病历或者复印件,病历无一例外都被医疗机构保存。由于病历是记载伤病者情况和诊疗过程中所有详细事项的载体,在处理伤害及医疗纠纷或者事故时,病历就成了最重要的直接证据。但是,医疗事故的受害人都是患者,当患者没有病历在手时,显然无法提供足够的可靠证据。
针对这些弊端,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同时,为了保全证据即保证病历真实性,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其他相关物品予以封存。因此,即使医患双方信息不平等,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多种措施保证原始病历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