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有关部门会同专家组研究后,基本认同制定一个硬性的价格标准:药品价格一旦高于这一标准,将不再采用顺加价的方法,而是采取等额加价政策,按一个固定的数额实行加价。在发改委起草的相关文件中,这部分价格被定义为“药事服务管理费”。
“设定药事服务管理费,可以控制医疗机构盲目选择高价药以追求最大利益的行为,还能遏制高价药滥用的情况。外资药企作为相关的利益主体,反对等额加价政策,也是能够想象的。”上述专家说。
拟给“单独定价”设“大限”
不仅如此,与等额加价政策同时获得讨论的,还有目前在国内医药行业争议非常大的单独定价政策。而在单独定价上获益最多的,同样是外资药企。
为弥补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大量仿制国外专利药给一些国外药企造成的损失,入世后实施的“单独定价”,就是为了给这些企业作相应的弥补。通过这些年的价格倾斜,外资药企已经获得了足够的收益。反过来看,民族医药工业虽然占有70%左右的市场份额,却因国家急需、临床需要等因素,产品价格上受到诸多限制。
近年来,本土药企一直在反对国家给予外资药企已经过期的原研药单独定价的政策。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世界范围看,对于专利药,由于其前期研发投入大,因此对其进行保护和单独定价;而对于已经过期的专利产品,则鼓励更多企业仿制,以降低药价、惠及民众。
而在国内,很多外资药企已经过期的专利药,通过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在价格上仍获得了超过国内药企同类产品的“待遇”。
据北京康派特医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磊介绍,目前外资药企药品的价格是国内同行同类产品价格的3~5倍,两者之间的差价非常大。可以说,一定程度的“优质优价”和单独定价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药品质量,但这种保护措施不能一成不变,并且不受宏观政策的调整。
“这次发改委已经痛下决心来逐步解决单独定价的问题。”李磊说。作为参与发改委药品降价政策研讨的专家,他提交的意见是:在3年内逐步取消单独定价政策是可行的,也就是说,单独定价的产品,其单独定价权可有3年保护期。但其高于同类产品价格的部分必须以每年20%或30%的比例下降,3年期满后与同类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价。
“我们已经在发改委呼吁,应该从政策上鼓励民族制药工业掌握创新的主动权。”李磊说。
行政调控效果几何
对于即将出台的药品降价政策,业内人士反应不一。
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赵玉沛说:“等额加价政策一旦实施,对医疗机构会产生很大影响。毕竟,目前国内医疗机构的收入中,一大部分是来自药品收入。但具体是多高价格的药品实施等额加价,还没有公布,因此很难预测这项政策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至于等额加价能否消除医疗机构对高价药的“偏爱”,赵玉沛认为很难通过简单的价格政策调整就解决,毕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九州通集团营销总监牛正乾对本报记者表示,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控制药品市场价格,可以说限制了医药行业的市场竞争,从长远看不利于行业发展。
就这一观点,李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据其介绍,迄今为止,国家无法有效解决“以药养医”问题,而且短期内国家也无法对数额巨大的全民医疗费用全部埋单。在政府补偿短期内无法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控制药价是一种替代性选择。
中国经济体制政策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认为,通过行政手段来控制药价,特别是发改委此次考虑的等额加价制度,都是制度框架内的边际改善,在目前医疗机构“管办不分”的情况下应该会起到一定效果——如果没有这类政策,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力会更大。
“不过,仅从价格入手,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不论是降价还是等额加价政策,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余晖说,“我们目前也在向政府建议继续推动‘管办分离’,同时呼吁发改委、卫生部和社保部门能放下各自的利益,真正联合起来推动医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