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2〕13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 〔2007〕1368号)和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63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我局制定了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增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目录》内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通用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均纳入我省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所有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二、《新增目录》公布后,我局将分期分批在网上公布受理列入本目录药品品种的价格申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材料。届时我局将根据药品的生产(进口)成本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核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者暂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
三、《新增目录》药品规格品的价格经我局核定公布后,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同一品种其他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报我局核定。在广东首次上市的品种剂型,生产经营(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局申请定价。
本通知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
1201211215485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