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2-02-15 17:26:55    来源:  作者: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政策管控力从最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底价模式”受到严重冲击 ,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

  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价值回归,话语权加大。医药工业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对此北京时代方略建议:企业必须回归依靠产品力,不断技术创新,资本并购整合下游企业。

  【基本内容】

  1、下发部门:国家发改委

  2、实施时间:2012年7月1日

  3、使用范围:政府定价药品(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疫苗、中药饮片)。

  4、管控环节: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5、政策特点:

  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现行流通差价率出厂(口岸)价格从10档(5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减少到6档(20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

  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

  3)每年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发送上一年药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纳税凭证;

  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

  5)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6)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各地中标后,不公布中标零售价。

  【政策追溯】

  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1、对2000年公布的流通差价率进行完善;2、将原出厂(口岸)价10档减少到7档,加价率适度降低;

  2010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1、从供货价、流通差价率、最高零售价格控制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2、将政府定价药品的流通环节加成区分批发企业流通加价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加价;3、对批发企业的加价分加价率(额)和累加加价率(额);4、企业每年申报上一年出厂(口岸)价格,并提交相关单据。

  2011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规定了出厂价格调查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要求受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等财务核算资料;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对2005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新闻链接:锁定流通环节加价 药品“回扣”将无处藏身?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正式执行

  现在如果完全明确了加价的比率,没有了这些回扣空间,制药公司的销售工作会非常困难。

  “如果当真严格执行,这会比‘安徽模式’更有杀伤力,医药行业的营销生存模式会被彻底推翻。”谈及昨日刚刚流传出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高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昨日,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7月1日正式执行,大约近2万家企业受影响。

  颠覆本土“生存模式”

  “外企和部分国内企业去年就开始成立专项应对,但大部分企业仍心存侥幸。”前述公司高管认为,国家发改委选择在此时出台这一价格政策,是在医改前三年的第一阶段结束后,“深水区”的公立医院改革必须启动的信号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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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2-05-02 10:07:35
这个文件暂时不会出台了,撤下了吧
匿名发表于 2012-03-24 15:42:50
象那些糖浆剂,比较重的颗粒剂连运费也不够。会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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