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不同于目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单一药品加价率,《办法》将这一关键数据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
“这实际上明确了每一个环节的最高定价,现在行业使用的以药品底价代理卖给商业公司,几经倒票,通过票据公司多次开票,‘洗’出一个高价格的生存路径就几乎不可能了,而这对相当数量的公司是个致命打击。”该人士对记者分析。
目前,广泛存在于国内医药行业的药品代理销售模式,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开始,伴随医药市场的迅速放开,药品代理制销售模式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医药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代理商依靠掌控终端市场资源的优势,借厂家之名或挂靠商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制药企业面对这样的代理商通常采取底价式招商和佣金式招商两种方式。
其中,以底价现款供货,由代理商控制渠道和终端,代理商通过商业过票或向厂家支付税金的方式解决收入和相关费用的低价代理模式更是为众多中小公司所使用。
“这种模式流通链条长,环节多,费用大,如果药品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几乎难以维系这种模式的正常运转。” 中国医药(600056)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向记者表示,“药品高定价是代理制销售模式存在的前提,而无序的商业流通和粗放的价格管理是代理制销售模式生存的土壤。”
“目前行业内都是在流通环节用一个高价格做出‘空间’,分别按照不同比例给医生、药剂科,还有统计处方的人,剩下的还有医药公司、生产厂家回扣,这一直是医院药品销售特别是处方药销售的基本营销模式,现在如果完全明确了加价的比率,没有了这些空间,制药公司的销售工作会非常困难。”前述人士向记者透露。
影响“销售方式”
由于《办法》的价格管制范围并不包括廉价、短缺等药物和基本药物,亿利天然药业集团副总经理王高俊认为,《办法》在压缩制药企业利润的同时,根本上将会加速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和落实。“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具体的基本药物招标中的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而如果《办法》强行推进,商业之间的整合也许会加速,一大批中小商业公司将死掉,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他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由于此次《办法》同样涉及合资和进口制药公司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跨国和合资药企将不得不在大型医院的“主战场”面临类似的问题。
“近几年,跨国药企纷纷把开拓三四线市场作为业绩的主要增长点之一,开拓新市场的费用也不断提高。”有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费用甚至会达到60%左右,现在如果仅仅以进口的口岸价为基准,他们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抵充实际花费的市场营销费用,这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是一个好消息。”
《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昨天,听说已有国外的某家公司悄悄提高了口岸价,以应对《办法》后续可能带来的销售问题。”前述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的思维方式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药价虚高的问题不会得到根本改变的。”牛正乾昨日向本报表示,除去执行到位的问题之外,他还担心流通环节和医院都会各有对策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