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患者开出的医院自配“秘方”,今后也不能任由医院随意要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9月22日公布《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医院制剂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从2008年10月1日起,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不可上浮价格。
目前,北京市医院和药店出售的药品统一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限价挤掉了药价中的水分,保障了患者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次,医院自配制剂也被纳入最高限价范围,政府部门将对药品价格实行更加严格地监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过去,正因为自配制剂一直很神秘,价格也通常蒙上一层面纱。个别医院甚至打起了擦边球,以自己配方的名义随意提高制剂价格。
新的“管理办法”正是堵上了这个漏洞。对于《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已经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北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而在《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该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于自配制剂品类繁多,新的“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另外,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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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零售价计算办法
《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