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发布公告称,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商品名:基英肽),在2008年2月20日刊发于《新安晚报》的广告,对照其广告批文——陕药广审(文)第2007010064号,存在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宣传行为。
今年5月22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暂停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基英肽)在湖北省内的销售,该产品存在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和严重欺骗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记者从国家药监局网站还看到,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基英肽)的药品广告批文(陕药广审文第2007010064号)已经被陕西省药监局撤销。撤销日期是2007年11月21日,在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0日期间,停止受理其广告发布。
面对如此严重的一次次违法行为,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唐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声称,他们不知道基英肽违法广告的事。
自从记者以患者家属的身份联系基英肽广州销售总部后,不断接到他们的促销电话和短信,提供了他们开设在工商银行的账号,说只要打过款,就能拿到药。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健康时报法律顾问展曙光——如何识别违法广告
首先应查看广告刊发时,是否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其次,广告中功效的内容不能超出批准说明书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如下内容的属于违法广告:
1、含“根治”“不反弹”“国家级”“最先进科学”“最高技术”等绝对化语言。
2、含“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保险公司保险”“服用一至几个疗程病症全无”等承诺。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声明该产品被这些机构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内容。
4、含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获奖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