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医生的处方不再和回扣挂钩,医生的处方行为就不再和卖药收益挂钩。所以,医药分业,众多药店承担门诊用药零售职能是消除回扣、使廉价药回归的有效手段。这里强调一点,医药分业才具有这个功能。药房托管等做法没有这个功能,因为只要仍然在医疗机构内部卖药,处方量和药品零售量的一一对应关系就存在,医药代表就能够“统方”。同样的逻辑,医药分业,必须是多家药店参与门诊用药零售业务,不能由一家(连锁)药店垄断,否则这种一一对应关系就会存在,统方就能进行。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药分业的优势在于患者可以在众多社会药店中自主选择任一家药店购药,从而充分利用多家药店间的自由竞争,实现药价的降低和药事服务质量的提高。
因此,真正的医药分业,要真正将医疗机构及其医生的诊疗行为与卖药的利益关系彻底切断,而不是表面上的切断。因此,真正的医药分业,必须将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彻底取消,不得保留或者变相保留(如租赁、承包、药房托管等),医院住院药房可以保留,但必须严格限制住院药品目录范围,且病人不得带药出院。只要医院门诊药房没有真正予以关闭。医药分业就不可能达到切断医生与处方的利益链关系的目的,也就不可能真正降低药品价格。而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租赁、承包和药房托管这类冒牌的医药分开形式会创造新的垄断联盟从而新的既得利益者,为未来实施真正的医药分业带来严重障碍 。
基于以上原因,医保部门必须扩大医保定点药店的范围。医保部门必须制定清晰的医保药店资质标准,不管药店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所处位置、是单体药店还是连锁药店,只要达到标准,均应一视同仁,及时授予医保定点资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只授予少数药房医保定点资质,甚至只将少数医保定点药房纳入医药分业的试点范围,哪怕是国有性质的药房或者是大型连锁药房,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新的药品回扣利益链,医药代表同样能够很轻松地从少数试点药店那里统方并向医生提供回扣,而且政府的监管难度会更大、效果会更差。
简言之,只要参与试点的药店数量不够多、彼此之间的竞争不够充分,医药分业试点就很可能会产生弊大于利的结果,至少不能实现预期效果,从而授予那些反对医药分业者以口实。
制度设计之初,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最后一点,必须完整保留社会药店自主选购药品的权利,不得要求社会药店参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社会药店采购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中标药品品种,可以规定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招标平台的中标价格。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由于招标价格过高造成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齐率,保证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