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名不副实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如顾客有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然而,现实是除了大型连锁药品销售企业外,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体药店在执业药师的配备上名不副实。尽管有的在药店内设有执业药师咨询专柜,但是很少见到执业药师在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私下透露,如今的执业药师与药店之间的比例是“僧少庙多”,所以执业药师在药店的配备存在“空挂”现象。一些药店通过“租证”和“挂靠”来解决执业药师问题。有些药店会出劳务费,借用医院药师的执业药师证书注册在自己的药店,但不要求执业药师来上班,“人证分离”。
另外,一些药店的工作人员都穿白大褂,根本无法判断谁是执业药师。尽管一些药店工作人员佩有胸卡,但柜台里工作人员胸卡上的小字难以看清。有的消费者认为是执业药师在提供服务,而实际上是营业员在销售药品,其中不乏少数驻店的药厂推销人员。更何况,一些中小药店对执业药师考核业绩以营业额为主,由此挫伤了执业药师花时间提供药学服务的积极性。
呼吁:加快立法
市场需要执业药师走上前台,为消费者安全用药保驾护航。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加大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力度,不断增加执业药师的数量并保证其质量,重要的是应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
在国外,很早以前就普遍地施行了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而我国目前执行的是1994年出台、1999年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刚性不足,和《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相比,我国执业药师立法已明显落后。目前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不可能给予执业药师法律地位,在维护执业药师权利、监督执业药师及有关单位的行为等方面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管力量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