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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体系有待完善

2008-06-13 11:11:22    来源:  作者:

    政策性原因:市场监管工作不到位

    周望军表示,目前我国政府监管的体制和手段都存在不适应性,这是政策性原因。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从全部管制到基本放开,再到逐步加强管制的过程。许多药品在放开过程中价格大幅度上涨,价格虚高及各环节利益分配格局已经形成,医院对药品差价收入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家发改委将部分药品重新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在高价位基础上进行降价,剥夺了企业的既得利益,遇到的阻力非常大。而核定药品价格的工作量十分繁重,中央与地方负责药品价格监管的力量却很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价格监管。

    药品定价体系将调整

    我国当前药品政府定价机制不健全,缺少完整、科学的成本审核办法,定价程序尚不完备,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仍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对放开品种的价格,缺乏必要的监管规则,在目前“以药养医”和垄断经营的环境下,市场调节失灵,部分药品价格继续保持高位。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日前透露,未来我国将调整和完善药品定价体系,在药品定价中鼓励新药研发和提高药品质量;在目前国家制定部分药品出厂价的基础上,还将分别制定流通环节价格和最终销售价格,以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抑制药品价格虚高。价格管理部门还将采取措施,加大对医疗器械价格的检查和干预力度。

    目前,我国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共计2400余种,占市场流通药品数量的20%左右,占市场销售份额的60%左右。今年10月10日,国家刚刚执行的22种药品降价方案,平均降价幅度达到了40%。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表明,药品零售价格从2001年首次下降1.5%后,一直呈下降趋势,2002年-2004年,同比分别降低3.5%、1.7%和3.6%。

    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的问题,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要鼓励常用廉价药品的生产经营,加强和改进对药品的价格管理。今后应逐步将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在鼓励创新、抑制重复建设的同时,也要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同类药品价格差距,继续积极地、有计划地大幅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对一些目前尚未纳入政府管理、价格上涨过快的药品,要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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