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胶囊是最低价中标法弊端的体现

2012-08-10 17:27:11    来源:  作者:

  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河北等地厂商用皮革废料造药用胶囊事件,涉及9家药厂的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超标,最多达90多倍。“问题胶囊”事件立即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话题,同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药品安全问题的普遍担心。

  问题胶囊引发“双信封最低价中标法”热议

  医药行业诟病基药“双信封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尤其是“问题胶囊”的发生,将这一讨论推向高潮。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抑制当前的药价虚高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优点值得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扰乱了市场规则,无法保障药品质量,倒逼生产企业缩减成本。或言施行最低价中标的条件尚未成熟,推行的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笔者以为,“双信封最低价中标法”从法制、机制上并没有错,之所以出现反对者所述的各种问题,也并非完全是双信封最低价中标所引发和造成,而是配套机制不健全,社会诚信、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的缺失所致。

  双信封最低价中标法并非医药行业首创。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时,就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并为双信封最低价中标法在各行业政府采购和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10余年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诸多方面,此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施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这在经济发达国家的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运用并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从理论上讲,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制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前最先进、最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由此可以断言,以双信封为基础的招标制度,必将成为药品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方向。

  药品招标多年来采用的是综合评议法,此法同样是《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但实施10年来,在解决药价虚高上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

  2009年安徽模式率先在基本药物招标中尝试性地引进“双信封”制,采用了最低价中标的规则,突破性地实现了中标价格与市场供货价的接近,继而国务院颁布了规范基本药物招标的56号文,将此种招标评标方式推广至全国。2011年,全国27个省按照此方式进行了基本药物的招标。基药招标的实施和价格的持续走低,使医药行业中长期存在的产品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暴露了出来。

  最低价投标法的本质就是“价格竞争”,毋庸置疑,这正是目前基本药物双信封招标存在争议的焦点。如何完善最低价中标?如何建立配套机制?如何规避最低价中标带来的不利因素?如何使基本药物的招投标更科学、有效和公平……种种问题考验着国家医改的智慧,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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