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药品定价虚高和虚低的问题都同时存在,在药品出厂后,冗长流通环节的加价和招标采购环节的压价并行存在,发改委曾一度尝试在调研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合理的利润空间,以确定最高“天花板”限价,但发改委人士也曾多次公开表示,这一配套改革的真正见效必须在医药卫生体制的整体改革推进下落实,“如果以药养医的体制不变,将也只是局部的微调,恐怕收效甚微。”
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现阶段我国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在上述定价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及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垄断生产经营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约1900种。属于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及地方医保增补的药品,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约80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