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各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职工医院,有关学会、协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行为,培育清朗的互联网健康科普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本清单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禁止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不利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内容。
二、禁止以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类信息,或对以上商品进行直播带货等不当牟利行为。
三、禁止发布虚假错误的健康科普信息,不得夸大疾病治疗效果。
四、禁止个人在未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职务身份开设用于发布健康科普内容的个人自媒体账号。
五、禁止机构或个人在网络平台科普账号认证时弄虚作假。
六、禁止将已认证的健康科普账号交由已被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运营或绑定等行为。
七、禁止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
八、禁止盗用他人作品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九、禁止已退休、已离职工作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沿用原工作单位职务信息继续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本清单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解释,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