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

2025-02-14 16:16:09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作者: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医保〔2024〕45号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依法调查获取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加强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加强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将调查过程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指导。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有关案件或线索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有关案件依法不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受移送的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案机构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核查,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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