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警示:藏王补肾丸|清骨一号胶囊
青海连续破获销售假药案 来源:中国警察网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公安局连续破获2起销售假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销售假药窝点6处,查获“藏王补肾丸”假药992盒。2012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赵某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进名称为“藏王补肾丸”的假药,在其经营的富康医药连锁格尔木德珠堂大药房以每盒4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目前,王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6月30日,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2011年以来,张某从陕西任某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名称为“藏王补肾丸”的假药,其在格尔木经营的青藏土特产冬虫夏草店销售。截至目前,其非法获利10万余元。6月30日,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
7月2日,海东地区乐都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销售假药案,捣毁一处销售假药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1.975万余元。2011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以开药店的便利,先后12次从河南省李某处将所购价值1.975万元的“清骨一号胶囊”假药全部销售给购药患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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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却予以销售。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罗某、陈某分别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以来,被告人罗某在经营重庆市大足区城区北环东路333号“新力药房百信药店”期间,为获利先后在李某处以每瓶20元的价格购买标示有国药Z20029037的“复方通肺平喘胶囊”假药共计400瓶予以销售,2012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剩余的“复方通肺平喘胶囊”62瓶,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罗某销售的“复方通肺平喘胶囊”系假药。
2007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标示有国药准Z41021762、Z46248566的“咳喘丹”、“清骨一号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先后在李某处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28000余元的“咳喘丹”和“清骨一号胶囊”,在大足城区陆续销售给伍某、庞某、张某、喻某等人。经河南省食品药品鉴定管理局核查以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陈某销售的“咳喘丹”、“清骨一号胶囊”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罗某、陈某在2011年5月1日前销售假药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按照修正前的刑法不构成犯罪,但二被告人在2011年5月1日后的销售假药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却构成了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罗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了扣押的剩余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