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叫停部分“吹牛”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因广告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近期,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监测到药品违法广告共31条次,涉及24个药品品种;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共12条次,涉及7个医疗器械品种;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共2条次,涉及1个保健食品品种。
其中,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有三家,其一是广告中标示为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灵洱磁朱丸”,该药品为处方药,依法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但其不仅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同时还存在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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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标示的药品名称是灵洱磁朱丸,药品名称是磁朱丸,广告中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Z23021635,广告中标示的广告批准文号是未标示,广告中标示的经销公司或生产企业是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所在省份是黑龙江,刊播媒体名称是北京晚报//北京娱乐信报,刊播时间是2013/04/20、2013/04/23//2013/04/25,刊播次数是3,违法项是1、2、3、4、5.1、5.2,违法项含义是1.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人群、适用范围);2.扩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4.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师)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5.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6.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6.1.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6.2.保健食品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6.3.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 6.4.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7.未经批准擅自发布。
公告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3年4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