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食药监局发布2013年第7期违法广告公告 二宝化毒丹上黑榜
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到自治区、地(市)级报刊、电视、广播电台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964件,现予公告。
产品分类:处方药
广告中标示名称:二宝化毒丹
通用名称或产品名称:化毒丹(丸)
生产企业: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告主:未标示
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894
刊播媒介名称:石河子新闻广播(FM103.5 AM891)
刊播时间:2013-10-30
次数:1
违法原因: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
相关链接:广西区暂停销售“化毒丹”等9种药品
经过前一段时间监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化毒丹”等9个品种在药品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西区局决定对该9个品种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这些生产企业的药品品种在辖区范围内销售。
广西区局要求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广西区局《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品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广西区局要求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药品的整治力度。标示为“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化毒丹”、“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回生甘露丸”、“陕西省西安方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散结灵胶囊”、“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偏瘫复原丸”4个药品品种因违法发布广告已被宣布暂停销售,但是该4个药品品种被处理后至今未进行整改,继续违法发布广告。广西区局要求各单位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一经发现务必采取强制措施,下架停售。
现将严重违法广告产品品种公布如下:
二宝化毒丹
通用名称:化毒丹(丸)
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894
生产企业: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