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药监局: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维参锌胶囊等药品广告违法
26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的2015年(第3号)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据公告,2014年12月份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3,083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1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273条次。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主要有:
序号:8
广告类别:药品
广告中标示名称:大政维康
通用名称或产品名称:维参锌胶囊
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880022
生产企业名称(或证件持有者):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媒体:黄冈人民广播电台(FM91.4)
发布时间:2014.12.09/11/17/18/22
发布次数:5
发布公告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联资料:襄阳市食药局关于对维参锌胶囊等四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市局决定对在襄阳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频率、新闻频率、襄阳电视台综合频道、经济频道等媒体上发布的夸大产品疗效,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维参锌胶囊(生产企业: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市场监督科监督落实;
二、由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