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药店购进前列速康、睡无忧等880盒假药对外销售牟利。
为牟取利益,正规药店多次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对外销售,被利欲熏心的药店老板张某终自食恶果。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张某自2004年在平度市田庄镇经营某大药房,期间认识了非法组织生产销售骨康宁、咳喘宁等假药的河南省淮阳县闫某、师某等人。2014年年初至同年下半年,张某为牟取利益,多次从闫某、师某等人处购进骨康宁、咳喘宁、前列速康、睡无忧四种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共计880盒,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内对外销售。2015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闫某、师某已被另案处理。2015年5月21日,平度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扣押张某尚未销售的骨康宁、前列速康共计112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2015年7月17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张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本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而张某在201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一般性核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是在掌握张某的犯罪线索后对其进行询问,虽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