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提高我国药品流通业的整体竞争力,依赖于流通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资本、管理理念、经营方式、价格、先进设备都是竞争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目前,虽然有的企业具备了技术、质量、服务、效率、设备等现代医药物流优势,但由于不规范竞争的存在,使他们的优势无法真正发挥,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竞争优势的提升。
规模经济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要保持一定的生产批量(销售量),至少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水平。在一定阶段内,由于市场容量是有限的,在分散竞争的条件下,将使达到起始经济规模的医药批发商业企业比重下降,同时又可能压缩原本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而那些未达到经济规模的不规范企业却成为某些局部市场的主要供给者,从而导致整个医药产业规模经济水平的下降,造成行业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整体提高。
《意见》中规定药品配送企业应该具备现代物流能力,将对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使真正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在逐渐规范的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逐步消灭“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等不合理现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意见》中规定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格认定的专业管理回归。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现代物流配送能力,显然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而药品监管部门是最具发言权的。在选择药品配送机构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现代物流行业的标准,严格认定配送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