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改委关于制定复方银翘胺敏胶囊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9-03-13 14:43:27    来源:  作者:

赣发改商价字[2009]29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复方银翘胺敏胶囊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附件中所列药品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备注栏”注明企业的药品为原研制、专利及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企业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备注栏”注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为处方药,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按其执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动失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表中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实际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请及时报告。

  三、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2.部分中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两个表在一个文件里面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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