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并不是鸿茅药业遇到的第一次,也不是最新的一次。
最近,山东烟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以鸿茅药酒“夸大药品适应症”、“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原因,通报其违法,责令整改。
除了以上两地,2008年,江苏、宁夏等地药监局也对鸿茅药酒做出了“暂停销售”的决定。而鸿茅药酒的广告依然没有停止过。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在下令暂停销售的省市,鸿茅药酒仍在市场上销售。
夸大宣传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鸿茅药业视听广告中,罗列了治疗“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肾虚、脾胃虚寒、气虚血亏”五大功效,但大兴台播出的却是“喝鸿茅,百病消”广告,夸大之嫌疑表露无遗。
另外,备案广告中要求必须有这样的提示:“儿童、孕妇禁用;阴虚阳亢者禁服;肝肾功能不全及酒精过敏者禁服”,但这些内容在电视广告中被忽略。
而鸿茅药酒的广告中多次说明,鸿茅药酒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记者调查中发现,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并未有鸿茅药酒入选的相关信息。
2007年3月13日,新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鸿茅药酒的做法显然与法律条文规定不符,已经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大兴区每天上午的《健康之路》栏目仍在播出时长12分钟的鸿茅药酒的广告,充满夸大之辞。但记者就此事致电大兴区卫生局和药监所时,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此广告并不清楚,如果查实一定停播,但广告至今仍在播出。
而记者还了解到,鸿茅药酒投放的违法广告,大部分是在地级市以下的地方电视台、报纸等媒体播放、刊登。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我们也有所了解,但鸿茅药酒本身没有问题,毕竟是国药准字号。”3月5日,鸿茅药业策划部经理郭少坤如此对记者表示,“喝鸿茅药酒是有讲究的,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喝的。一些身体有某些疾患的人群是不能服用鸿茅药酒的,而且,鸿茅药酒并不能根治消费者身上的疾病,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