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创立品牌,有利于医生和患者选用不同厂家的产品,也有利于药品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的追根溯源。使用药品商品名,在国际上也很普遍。由此可见,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并没有过错,也不必反感药品商品名。当前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一药多名”问题,主要是指企业在药品包装和新药宣传上过分强化商品名以及擅自以商标代替商品名造成的药品名称混乱,是滥用商品名。譬如:允许使用商品名的药品,其商品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可以与通用名同时宣传。但是,许多企业在宣传新药时,都是过分强化商品名的宣传,弱化通用名的宣传,甚至只宣传商品名不宣传通用名,这就极易使人只注意商品名而忽略通用名。再如:有些企业擅自利用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仿制药上。按照有关规定,仿制药只能使用通用名,但是部分企业在竞相仿制同一种药品时,为了强化对本企业产品的宣传,故意在药品包装上或进行宣传时以商标代替药品通用名,有的企业甚至还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文字型商标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名称代替药品通用名,这就极易使消费者误将企业的文字商标(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或未经注册的)当成药品的商品名,从而使只许使用通用名的药品也有了若干“商品名”。
造成部分企业滥用药品商品名,还与药品购销环节的回扣刺激有关:有的企业为了争市场求生存,会给药品销售人员和医务人员塞红包,一些医务人员和药品销售人员为了捞好处,开具处方和销售药品时有意只用商品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刺激部分企业不惜违规滥用药品商品名。
滥用商品名造成的药品名称混乱,必然会对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带来负面影响。譬如:不同通用名的药品使用相似商品名,容易引起错误用药;故意在包装上突出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容易影响患者选药;故意以“暗示性”的商标当作药品名称宣传推广,更是容易误导患者。
虽然药品名称混乱主要不是药品商品名的审批造成的,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一药多名”问题特别是滥用商品名问题的治理,还是十分重视的,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一是规范药品名称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滥用商品名。2006年3月15日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药品商品名的命名范围、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在药品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和大小、以及商标在标签上的位置和大小,这就使企业在药品包装、标签上不得过分强化商品名。二是加大市场稽查力度,严肃查处滥用商品名行为。特别是2006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使3435起滥用商品名的问题受到查处,初步遏制了滥用药品商品名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