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58号),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清火栀麦片上黑榜。
一、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火栀麦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药品品名:清火栀麦片
标示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批号:171101
药品规格:/
检品来源: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项目:[含量测定]
检验机构: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中东欧美及香港等地。
关联资料:柳州市食药监局公开2017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
序号: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食药监药罚〔2017〕16号
案件名称: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消炎退热颗粒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2227351649038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容在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药品消炎退热颗粒【批号:170401,经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属于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12月11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