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柜台售药用药安全难以保障强化维权意识购药记住索要凭证
前不久,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港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区内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内存放着大量整箱的“鹿茸片”、“蛤蚧大补胶囊”等药品,这与一般药店为减少运营成本实行零库存的常规不符,不禁引起执法人员的怀疑。经过进一步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的一个柜台已由一个名为沈××的药品经销员通过与药店签订柜台租赁协议的形式承包下来,该柜台销售的药品由沈××单独组织货源,单独销售结算;该柜台的促销员也是由沈××自己雇佣,与该药店无任何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
出租出借柜台不但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给非法经营特别是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提供了机会,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早在200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药店出租柜台行为的实质是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沈××租赁柜台经营药品则属无证经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港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2条,对该药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沈××无证经营一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这起案件,一方面希望药品经营企业能够以此为戒,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觉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那些经常到药店购药的中老年群众,到药店买药时,一定要记住索取盖有药店印戳的销售小票或发票,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链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暂停违规药品销售
中广网北京6月5日消息(记者刘天思) 日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暂停标示为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赖氨酸磷酸氢钙片(国药准字H22025829)、哈尔滨三木制药厂生产的骨筋丸胶囊(国药准字Z23021292)、北京同仁堂民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三肾胶囊(国药准字Z11021155)三个违法违规广告药品在全省范围内销售。
上述三个品种,存在未经药品广告审批机关备案、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