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中药的核心技术被盗

2009-06-10 12:38:52    来源:  作者: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种植分会副理事长周成明告诉记者,我国对外商投资中药初加工没有限制,他们利用这一环节,以建立中药材初加工工厂的形式在国内立足,然后悄无声息地扩大至中药饮片生产环节。他说,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欢迎他们在当地开办饮片加工厂。

  张世臣说,虽然有各种规定严禁外资涉足中药饮片生产,但是没有政府部门监管,这让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专家建议采用专利等形式防范技术流失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的统计,我国的中药企业中平均40家中才有一家利用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作为民族传统文化原创性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医药知识体系,更是连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主体都还不明确。所以形成了如今这种局面——国外企业“挖掘”中国特有的中医药技术和药方,但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却鲜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说:“一直以来,有的传统产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将技术投入作为引资的条件,但对技术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国际的专利保护,也没有在合同及实际操作中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往往由于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使得外方在没有中方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够独立生产,中方从此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

  专家认为,为了防范这类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应当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考虑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多种保护形式。若适合采取专利保护的,应积极将相关的技术方案在国内以及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同时应适当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实施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而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则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专家提出,可以把炮制技术分为三类,一类是已经公开的并且很容易被掌握的,对于这一类,保护的意义不大;第二类是虽已公开,但不容易被人掌握,需要由特定的人进行操作;还有一类是不适宜公开的、特殊的炮制技术,可以归为商业秘密。

  此外,要加强对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继承和总结,目前很多老药工年事已高,中药饮片炮制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而且大多数中医古籍也已经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必须尽快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然后用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识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的保护。

  链接:保护中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同样也适用于中医药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传统的保密方式。

  这是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等。这在古代中药的采摘、炮制、处方还处于个人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的时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已形成工业化大生产规模,这种方式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极少数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中药才允许采用保密方式保护。

  二、 新药的行政保护。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仿制,卫生部曾经制定并下达过《新药审批办法》和《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但新药保护只是国内阶段性的行政保护措施,现在已经取消。

  三、 中药品种保护。

  目前大多数中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中药品种保护,它是以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依据,重点是保证产品质量,属于一种行政性质的保护。

  四、 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药提取物、复方、提取或炮制工艺及新用途等。此外,药品的包装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专利制度只保护新的发明创造,已被公开的药品就因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五、 中药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是生产经营中药产品的企业的象征。道地中药材也应该使用注册商标。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