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TH2号)中,抽查发现三批吉林恒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风止痛宁胶囊不符合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日,按照《2019年吉林省药品生产抽验计划》,我通化检查分局对恒金药业生产药品消风止痛宁胶囊(规格:每粒装0.25g,包装规格:18粒/板×3板/盒,批号:20190601. 20190602、20190603)进行监督抽验。经白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3批次消风止痛宁胶囊,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均不符合规定,其中批号:20190602消风止痛宁胶囊检验项目:“检查”项下“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2019年11月21日,我检查分局将上述3批次消风止痛宁胶囊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0190202、C20190203、C20190215)送达恒金药业。2020 年1月10日,我检查分局立案查处。2020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恒金药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库存涉案的消风止痛宁胶囊(批号:20190602 、20190603)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 年1月19日,对恒金药业生产负责人徐兵进行了询问。2020年2月14日向恒金药业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将查封扣押期限延长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消风止痛宁胶囊14310小盒(批号:20190602批7155小盒,批号:20190603 批7155小盒);2、没收违法所得17885. 00元;3、处违法生产药品消风止痛宁胶囊(批号:20190601.20190603)货值金额36000. 00元一倍罚款;处违法生产药品消风止痛宁胶囊(批号:20190602) 货值金额18000 .00元二倍罚款,合计罚款72000.00元。合计罚没款89885.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