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迈国际贸易发布Biocham牌石榴籽精油违法广告案

2020-07-25 15:40:40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依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Biocham牌石榴籽精油的违法广告。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0172号
案件名称:上海依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依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T2MJ2L
法定代表人姓名:关键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海依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推销商品“Biocham牌石榴籽精油”,于2019年11月起在其公司位于淘宝商城的店铺“依迈国际叙利亚进口馆”宣称该款商品具有“抵抗癌症、肥胖、糖尿病及心脏疾病等功效,可缓解治疗腹泻、痢疾、肠虫”,此外还宣传其有“食品级品质,口服可以增加身体新陈代谢”。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Biocham牌石榴籽精油”原产国是叙利亚,在中国国内没有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许可证,不是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来管理的商品,也不是保健食品和普通的食品。当事人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佐证该商品有上述疾病治疗的功效和所谓的食品级品质。至2020年3月2日案发,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600元人民币。
处罚种类和方式:/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共计叁仟元整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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