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违法案件曝光专栏中,涉及到天津瑛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具体信息如下:
案件名称:天津瑛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天津瑛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6GX2D93
法定代表人名称:丁金龙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红罚〔 2019 〕27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两家网店,名称为“古古食品铺”和“英达高坊店”,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开始在两家网店销售保健食品“御乐高绿健园牌钙加维D咀嚼片”,并自行发布了该款保健食品的网店界面广告。当事人在“古古食品铺”网店内发布的“御乐高绿健园牌钙加维D咀嚼片”广告中包含有:“这不是普通的生长片,有机钙VD3高的秘诀,冲刺15CM促进生长,钙片青少年儿童长高钙片长增提高长高鞋产品学生生长”、“营养师提示:3-8岁是儿童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也是孩子生长的基础阶段,成长发育片,为孩子补充生长营养,建议妈妈们购买标准疗程周期套餐,促进吸收会更好哦!“国家权威部门检测通过,产品安全有效”、“接到厂家通知,为了使更多人能体验到御乐高的长高特效,现在活动大优惠”“御乐高矮身材研究中心-青少年儿童身高数据跟踪库”、“专业从事矮身材研究103年”、“5大优势 易吸收 高含量 成分多 进口选材 黄金配比”、“每片含有效生长成分800mg以上”等;当事人在“英达高坊店”网店内发布的“御乐高绿健园牌钙加维D咀嚼片”广告中包含有:“御乐高矮身材研究中心-青少年儿童身高数据跟踪库,专业从事矮身材研究103年”、“帮你圆梦大长腿”、“3-45岁适用,促进生长发育好口碑,上万人使用”等、虚构该款保健食品中含有葡萄糖酸锌、牛磺酸、麦芽提取物和维生素C等成分并将这些成分定义为对骨生长有效的物质,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以上广告内容真实且承认以上广告内容虚假;在涉案保健食品广告中,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当事人发布的该款保健食品广告未经过审查,存在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2019年7月2日,当事人将涉案保健食品广告下架并将网店关闭,涉案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制作发布环节费用为0元,拼多多平台为涉案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推广,推广费用2642.46元,综上,广告费用为2642.46元。
处罚种类:罚款13212.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