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药罚〔2020〕10号》中,涉及到天津市顺欣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
2019年7月4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市顺欣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并提供了从该店购买的产品照片、微信付款截图等证据。2019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顺欣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经对该店负责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该产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承认于2019年4月1日、6月16日、7月3日共销售过黄金玛卡10盒,草本伟哥9盒,西力士9盒,植物草本伟哥4盒,根据《关于对“肾白金”等产品认定为假药的函》,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假药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2800元。2019年7月23日,我局以天津市顺欣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予以立案,2019年9月27日,因当事人销售假药涉嫌构成犯罪,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予以结案。2019年12月27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2020年1月7日我局以天津市顺欣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予以重新立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