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销售不合格盐酸乙哌立松片案

2020-08-04 13:13:44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19〕3-002号》中,涉及到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19〕3-002号
案件名称: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75042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金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20181110的盐酸乙哌立松片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有关物质测定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764盒(规格:50mg*30片),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962.64元。当事人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62.6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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